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多種罪名,每種罪名的量刑都是不同的,沒有一個統一的标準,如破壞交通工具罪處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恐怖活動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根據刑法分則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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