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他人做擔保,配偶可以不簽字,擔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會算一方個人擔保,配偶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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