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後申請鑒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标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内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内,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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