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的範圍有:
①不滿18周歲的人(不含年滿16周歲且有工作的人);②殘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無論是完全的精神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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