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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