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确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
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标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
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内,一方不适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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