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标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标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标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于高利貸。
民間借貸包括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和不合法的高利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年利率未超過24%的,合法有效。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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