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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