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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