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财産或者無償轉讓财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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