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戶口辦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嬰兒父、母的入戶書面申請。
(二)嬰兒父母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鑒定機構鑒定後出具)。
(四)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五)嬰兒父母一方屬于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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