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協商索要不成,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搜集證據向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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