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享有選舉權;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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