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後被指定的人不接受的,可以指定其他人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作為監護人,如果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确定監護人。協議确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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