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工傷糾紛,則按照我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不需要支付受理費用;如果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工傷糾紛,則按照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每起勞動争議案件受理費為10元。但是,如果勞動者需要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或者需要進行财産保全、證據保全等,需要另外支付對應的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别按照下列标準交納:(一)财産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二)非财産案件按照下列标準交納:(三)知識産權民事案件,沒有争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争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财産案件的标準交納。(四)勞動争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準交納:(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内制定具體交納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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