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取保候審規定,公安機關傳訊時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及時到案接受傳訊且傳訊并無次數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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