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責不合理的處理方法如下。
2、當事人收到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争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交通警察适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叙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号、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号牌、保險憑證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從上述的相關條款中我們知道,認定書是由交警制作,并要交當事人簽名後,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以留着将來理賠時作為法律文書和證據來支持你們向對方索賠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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