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傷情相對比較穩定,但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企業應當為負傷的員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須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所以,企業應當提交以下幾項材料
1 《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曆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曆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業不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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