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注冊商标專用權原則,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根據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賦予商标注冊申請人以商标專用權,并對其予以保護的立法準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一條:注冊商标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四)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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