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醫療事故鑒定需要走的程序是:
一、受理
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後,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二、組成鑒定組
醫鑒辦根據事故争議所涉及的學科,确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從專家庫中随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回避的應說明理由。
三、組織鑒定
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内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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