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八)和修改後的《交通法》,醉駕機動車,由交警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由司法部門判處1至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交警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并由司法部門判處1至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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