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員之後,出現勞動争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
(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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