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一般是按照曠工的天數乘以曠工員工的日工資來計算的。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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