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2、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由本行政區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選舉的代表組成。自治區、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
3、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本級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長、副州長,自治縣縣長、副縣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其他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别根據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和自治縣縣長的提名決定,每屆任期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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