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離婚證的領取程序是: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并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确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于《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件;
三.詢問關于離婚協議的内容及意願是否一緻,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緻;
四.詢問關于子女撫養及财産、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緻;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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