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具體而言,夫妻共同按揭買房,離婚時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對于婚後共同房産,從價值上來講,雙方各占一半,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如果貸款尚未結清,房産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即使法院将房産判歸非産權登記人,也無法辦理。
3、如果原被告雙方對于涉案房産的價值無法達成一緻,就要向法院申請對房産價值進行評估,也會産生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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