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鑒定人回避制度》第二條規定,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制度。司法鑒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根據法律規定的回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鑒定人回避。
第三條規定,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的。
第四條規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司法鑒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鑒定開始後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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