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離婚證原則上無法再領結婚證,但是如果有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可以拿着《判決書》以及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生效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手續;
如果沒有判決書,那隻能和前妻或者前夫持離婚協議書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再辦理再婚登記。
如果屬于離婚證丢失,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原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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