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搞好社會财力的綜合平衡,更好地發揮預算外資金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4号《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地、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根據國家規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二)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基金;(四)全民所有制預算外企業收入的資金;(五)其它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收入的資金。
3、第三條 各級财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4、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必須遵循下列原則:(一)不平調,不改變資金所有權(二)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三)使用要符合各專項資金規定的用途;(四)嚴格控制用于固定資産投資和提高工資、福利開支标準;(五)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講求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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