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投訴,工商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三)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内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但是下列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一)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二)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四)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五)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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