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标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标: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适宜招标但不宜公開招标。
(三)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标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标,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隻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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