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有以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12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第32條,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第46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15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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