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産後繼續經營的,員工的工資水平應該按照破産前的水平和程序進行發放。
《破産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産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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