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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何辦理指定監護人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27 12:42:04

  辦理指定監護人需要到法院進行申請。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将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态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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