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買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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