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主義遵守法庭秩序,聽從審判長指揮,實事求是發表、反駁意見,舉證質證。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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