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時都可以。随傳随到,如果故意拖延,公安機關有權直接拘留戓上訴檢查院申請逮捕。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9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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