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态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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