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不可以不交。必須将費用交齊之後才給辦證的,否則不予辦證。公共維修基金是建設部門規定的,一般是在辦理産權證的時候繳納給房管部門,一般繳納的比例是總房價的2%-3%,也有很多是房産開發商代收的,但收據必須是房管部門專設賬戶的銀行出具,憑此收據辦理房屋産權證
按照國家規定,不繳納維修資金,不是不給辦理房産證,而是不交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将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購買人。
按照國家規定,不繳納維修資金,不是不給辦理房産證,而是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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