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義執行 ' 律師團隊創始人,一名執着的70後東北漢子,深圳20年。
團隊專注解決廣東地區經濟糾紛終本案件執行難多年!
老賴是公司,也就是大家常說的企業借貸糾紛。由于被告是一張公司、一個營業執照、一張紙,而不是具體的某一個人,很多時候大家在執行的過程中會比較痛苦。股東說,這是公司欠款,與我無關。董監高說,這是公司的事兒,與我無關,我隻是個打工的。法院說,我查了,但公賬上沒有錢。我盡力了。訴訟律師說,我打赢官司了。執行是法院的事情,與我無關。。。
總之每個人都有理。但最後的結果沒有改變,那就是打赢官司輸了錢。除了拿到一張叫做判決書的紙,一切事實都沒有改變[衰]。借錢的好像是公司,從法律認定上借錢的也的确是公司,但是這個錢被誰花了呢?難道一張躺在抽屜裡的營業執照會花錢嗎?花錢的一定是公司的受益人!我們需要通過一些方法和流程,讓真正的公司利潤受益人來承擔債務。這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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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公司相關的借貸關系認定,有些時候非常複雜,主要是三方面原因。
1、借款主體認定難
大部分小公司都是親人同學一起開的(其實應該叫作坊更恰當些),管理不規範。在借款合同上加蓋非備案公章、項目部章、假章,未蓋章僅個人簽名,或者借款人、款項用途與實際收款人、款項用途不一緻,這些都很常見。原告想維權,老賴往往用上述為由辯稱 “原告非借款主體,沒資格起訴他!”民事案件,法院一般結合簽名人擔任的職務或其與單位的關系等具體案情綜合認定借款主體。但每個法官的想法、考量因素和判斷标準隻在法官心裡,每個法官衡量維度不同,所以在借款主體這方面的認定一直是公司作為主體的老賴案件中最常見也是需要攻克的老賴拖延案件審理的難點課題之一。
2、款項性質認定難
企業借貸糾紛,往往賬目都是亂的。資金在公私多個賬号往來。每一筆錢還沒還,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還的是哪一筆借款,是否已經達成和解,往往是筆糊塗賬。借貸雙方就收付款項的性質意見不一,當庭大吵的也不少見。
小貼士:2020年12月修訂的最高法院《民間借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4至16條雖然對款項性質認定和舉證責任分配作了規定,但未細化借貸合意的具體認定标準。加上小公司在财務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實際操作不規範、書面借款合同缺失的情況下,如何準确認定借貸合意,将借款與貨款、工程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質款項相進行詳細區分,的确非常考驗法官能力,律師耐心。
3、合同效力認定難
企業之間,利用自己閑置資金相互拆借賺利息,理論上是合法的。但如果企業各種貸款低成本融資就是為了放貸,性質就變了。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老賴說原告借給自己這筆錢已經超出經營範圍、屬于經常性放貸或者高利轉貸,之後和法官說合同無效,目的就是為了賴掉利息。針對此項,《民法典》第146、153、154條、《民間借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3條、《九民會議紀要》第52、53條都有對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做了規定和說明,但是表述還是不夠細緻,具體到每個法官如何判定、如何準确理解,也是個頭疼的事情,因為度量權,也就是怎麼理解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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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法律的難處。
其實大家平時可以多看看相關的數據,雖然國家每年發放大量貸款給企業,但這些貸款通常隻能被國企央企使用。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現象,一直沒有得到良好解決。法院作為天平的中央,維護法律尊嚴是本分。但要在既保障出借人利益,又要防止企業重心都去放貸而不是做好實業中平衡。這個平衡的把控不容易。。。
不讓借,企業就死了。讓借,而且放貸賺錢,那就沒人做實業。。。
但不管怎樣,維權是必須的。企業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關注關注什麼?具體到上述三個原因,原告應該怎麼做才能順利解決?下面具體說說。
一、借款主體的認定:
1、未加蓋單位公章、簽約人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把重點放在審查款項用途上。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既可代表單位又可代表個人作出借款行為,這是關鍵。以單位名義借款的,原則上由單位還款。若款項用于個人生活或消費,出借人可将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産經營的,出借人可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2、加蓋單位公章但單位否認公章效力,或未加蓋單位公章但單位否認簽約人代理權的,應重點審查代理權限
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權限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加蓋單位公章,表明其是以單位名義借款,除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簽約人越權或無權代理等情形外,應由單位承擔法律後果。借款合同上未加蓋單位公章的,應重點審查簽約人與單位的關系及代理權限(形式和實質兩方面)。
形式上,借款人身份、約定款項用途、簽約人披露的身份、簽約人與單位的關系、蓋章情況都要查,綜合評估。若名義借款人是單位或其下屬部門,合同上載明借款用于單位經營或生産,簽約人明示借款行為系職務行為或曾出現在涉案項目工地,合同上加蓋項目部章或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确認,出借人也曾核實簽約人身份和代理權限等,一般可認定單位為借款主體。
實質上,可審查借款所涉單位或項目是否實際存在,簽約人是否曾對外代表單位簽訂類似合同或辦理款項結算事宜,款項是否實際轉入單位賬戶,或雖未轉入單位賬戶卻最終用于單位生産經營。如經審查符合上述條件,法院宜認定單位為借款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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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項性質的認定:
公司間的借貸,往往都是買賣、建設工程、運輸、合夥投資等法律關系。就算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或有收款方出具收款憑證,也會因為賬目混亂而難以區分款項性質。
通常從三種角度判斷借款性質
1、原告說借款是在雙方就貨款、工程款等其他性質款項協商時達成的。
重點a、審查轉化前的法律關系是否真實
當事人需要提供完整合同、履行情況等證明材料,就可以判斷轉化債務性質的動機是善意的固定債權債務金額還是逃避責任并掩蓋非法目的。
重點b、審查借款的形成
當事人說是借款,那就要拿出“借據”等完整證據鍊資料證明。
2. 原告表達的借款故事和事實提供材料不一緻,需要深挖。
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的當事人為融資簽訂虛假的買賣、投資等合同,約定一方僅提供資金,不實際收貨、不承擔投資風險、不參與單位管理,另一方保證在一定時間内返還款項且按一定利率支付收益,并将貨物、房産等實體資産作為融資的擔保資産。此時,合同約定、雙方陳述及實際履行情況就都成為判定衡量的參考維度,通常在三個方面審查較為穩妥。
重點a、審查實際的資産流轉狀況
如果錢借出去了,一段時間又轉回到原告名下但是變多了。或者實物資産暫時轉移到他人名下之後又轉回到原告名下,通常認定雙方是借貸或将實物資産作為融資擔保,增值部分實為利息。
重點b、審查合同目的、履約行為和雙方真實目的
若購買貨物的類型、标的、數量與單位日常生産經營嚴重不符,合同約定貨物無需實際交付購買方而是層層轉售給下家,且價格略有提高等,則應重點審查合同的真實目的是否為借貸。
重點c、審查合作模式是否符合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
買賣貨物、房産通常是為了生産消耗和生活居住,而投資、合夥項目是為了獲取機會利益。将合同所涉标的打包轉售、轉移債權債務,則不符合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基本就是借貸合同了。
3、借貸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發生混同。
a、 債務産生原因
僅僅有借條是不行的,實際的轉賬記錄要有。其他債務如果是買賣、建設工程等關系的,合同就是必須的(實際交貨、提供服務等合同義務對應已實際付款等)。
b、意思表示内容
先和大家解釋這個名字,“真實意思表示”。就是這個事情的實際情況到底是什麼。比如轉賬記錄,有可能是借貸、還款、不當得利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代表轉賬了就是借貸。就像不是所有的原告被騙了就可以告人家詐騙罪一樣。
如果真的是借貸,那借條、借據,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等就都應該明确。如約定不明或證據不全,那就需要結合雙方收付款項用途、流轉情況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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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效力認定:
合同無效,維權的方式就不一樣。合同無效,有時候就代表這利息沒了。大家可以從“ 三标準 三方面 ”雙重考量。
1、三個标準
a、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企業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如果不是自有資金,合同被判定無效,利息就沒了(《民間借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1、2項規定)。
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推定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
判斷案涉款項是否為出借人向其他營利法人借取,可結合出借人内部财務報表、資金流動情況和對外涉訴情況綜合認定。認定款項為出借人向其他營利法人借取的,出借人可通過合理解釋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否認。
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所獲取的款項應專款專用,雖然此類款項來源合法,但若為單位挪用并轉貸,則會導緻借貸合同無效。
如果想了解被告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可看看吸收存款數額、資金來源主體數量和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金額三個方面綜合審查。
小貼士:大家不要激進!并不是對方犯了非吸,你就一定要馬上報警,切記!
先刑事後民事,一旦刑事立案,民事就停了。所以還是要從民事走,法院真的覺得被告符合,法院會自己移交。
b、出借人是否以放貸為業、以營利為目的
職業放貸人,一個最遭人恨的職業!但從古至今,最賺錢的也一直是這個職業。國内各商業巨頭,也大多都是各種旗号圈錢,之後拿出來放貸。
原告公司不具備放貸資格,企業間相互資金拆借一定不是常态。如果某公司以此為業,一面從社會募集資金,一面把募集過來的資金發放給社會不特定對象,并将放貸收益作為主要收入來源,那就是變成了職業放貸人。職業放貸人的借貸合同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内多次反複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注冊資本、經營能力、資金流轉、借貸數額、借貸頻率、利息約定、借貸收益占企業收入比例、借貸主體關系等都可以成為衡量原告公司是否是職業放貸人的考量标準。
c、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企業借貸中,若借款人借款目的是為了從事黃賭毒等違法活動,出借人對此事先明知或應當知道仍提供借款并與之簽訂借貸合同的,根據《民間借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4項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2、三個方面
a、借貸雙方是否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該借貸行為無效。
b、借貸雙方實施借貸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虛假的,借貸合同無效,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認定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c、借貸合同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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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利息相關的認定
利息,是民間借貸的核心。不為了這點利息,就不會有原告被告之間的恩怨情仇。
就是因為懶,因為想不勞而獲,想把錢拿出去轉一圈就換回來更多的錢,換句話說看着銀行賺錢眼紅去幹銀行的活,最後鬧的血本無歸,這就是大多數原告的命運。
利息認定通常有三方面需要注意:
1、未約定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民間借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4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2、利息約定不明的,可酌情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680條第3款、《民間借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4條第2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确的,基本判定為銀行利息标準。
3、明确約定利率的,在“司法保護範圍内”支持
根據《民間借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5、31條:
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一審案件,利率标準按原規定執行,年利率最高可為24%。
2020年8月20日後受理的一審案件,若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分段計息。當事人請求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規定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應适用起訴時規定的利率保護标準計算,即不得超過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若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後,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小貼士: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4、逾期利息的各種分類
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亦可一并主張,但總計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逾期利率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借期内利率亦未約定,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标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若已約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期内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小貼士:公司破産,借款利息、擔保債務自破産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企業破産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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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是海,一天說不完。我抽時間寫,大家抽時間看。目的就是小案子大家自己解決,百萬以上案件才交給我們。這樣性價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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