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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07:40:46

山西省交通事故處理條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1

山西省交通事故處理條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2

┃來源: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文件

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文件【晉公交管(事)〔2018〕7号】關于宣貫山西省地方标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的通知 指出:

山西省地方标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DB14/1544—2017)已于2017年12月30日發布,于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2018年3月1日起,所有适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都要按照該标準劃分事故責任。其中6.4的e、f關于“藏匿不配合調查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上述内容節選于文件)

文末附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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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一般要求. 3

5 調查取證. 3

6 責任劃分. 4

7 責任加重情形. 4

8 特殊情形處置. 5

附錄A(規範性附錄)嚴重過錯行為. 6

附錄B(規範性附錄)特殊過錯行為. 12

參 考 文 獻. 14

前  言

本标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标準由山西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準由山西省公安廳歸口。

本标準主要起草單位:山西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本标準參加起草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山西警察學院、山西樹德律師事務所。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 褚萬裡、楊昆、張雪梅、李新生、張鈞、趙學剛、張建業、嶽福珍、蔚鳳梁、楊常勝、楊虎生、章運良、楊德貴、常麗軍、李軍、郭新民、馮峥嵘、李喜順、張宏昭、郝二柱、王志勝、姚勇、李博、陳雁林、王強、蘇姗、史京輝、郭鵬、張鵬鵬、趙陽。

引  言

近年來,随着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全省機動車保有量、機動車駕駛人、公路通車裡程及交通流量大幅度增長,道路交通事故也一直在高位運行。為此,處理好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就顯得尤為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查、調查後,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專業性調查結論,同時也是确定當事人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此條文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的總原則,對交通事故認定的思路和具體操作起到了高度概括的作用。但是,交通事故形态各樣,原因各異,基層民警在認定具體案件的時候,這個總原則太過原則化,對于許多個案而言,難以據此作出準确而統一的交通事故責任。

為此,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決定制定全省統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規範交通事故處理執法辦案行為,提高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權威性,不斷推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規範化建設。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

1 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調查取證、責任劃分、責任加重情形和特殊情形處置。

本标準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和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

本标準不适用自行協商和适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适用于本文件。

GA 40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

GA/T 1082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調查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文件。

3.1  車輛

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2 機動車

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3.3  汽車

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3.4  非機動車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3.5  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

3.6  道路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

3.7  死亡事故

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8  逃逸

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未經其他方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擅自離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或者當事人雖在現場但藏匿不配合調查的交通事故。

3.9  路權

交通參與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定時間和空間範圍内享有的使用道路的權利,包括上道路行駛、各行其道、優先通行、占用道路等。

3.10  安全義務

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活動或道路使用過程中,依法對道路交通安全負有的高度注意的義務。

3.11  過錯行為

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标準,且與交通事故發生或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

3.12  一般過錯行為

對交通事故發生或損害後果有作用,但不起主導作用的過錯行為。

3.13  嚴重過錯行為

違反路權或者安全義務,對交通事故發生或損害後果起主導作用的過錯行為。

3.14  特殊過錯行為

駕駛人不能正常操控車輛,或車輛、道路、環境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情形。由辦案單位根據特殊過錯行為在具體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确定為一般過錯行為或者嚴重過錯行為。

3.15  事故責任

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當事人過錯嚴重程度的定性表述,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

3.16  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在道路交通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無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和過錯行為,而是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的事件。

4 一般要求

4.1 道路事故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2 事故責任應在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原則上确定。

4.3 事故責任應在查清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的原則上,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

4.4 确定責任應按照調查取證、确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及過錯程度、初步劃分責任、确定是否存在加重責任情形、确定當事人的責任或者啟動特殊情形處置的步驟逐步進行。

4.5 确定事故責任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和影像資料,應按照GA 40的規定執行。

5 調查取證

5.1 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調查的項目按照GA/T 1082的規定執行。取證工作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等工作規定規範執行。

5.2 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交通警察不應少于2人。

5.3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5.4 現場調查和中止調查的期限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5 經過調查無法查清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或者成因的,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

5.6 發生死亡事故,應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再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6 責任劃分

6.1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6.2 嚴重過錯行為見附錄A,特殊過錯行為見附錄B。

6.3 一方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a)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緻的交通事故;

b)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6.4 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形适當減輕責任:

a)駕車逃逸的,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嚴重過錯的,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減輕至主要責任;

b)駕車逃逸的,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一般過錯的,逃逸當事人的責任不予減輕;

c)棄車逃逸的,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嚴重過錯的,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減輕至同等責任;

d)棄車逃逸的,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一般過錯的,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減輕至主要責任;

e)藏匿不配合調查的,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藏匿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減輕至同等責任;

f)藏匿不配合調查的,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一般過錯的,藏匿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減輕至主要責任。

6.5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緻的交通事故,按照以下規則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a)具有嚴重過錯行為或嚴重過錯行為多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b)具有同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較多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c)具有同等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

6.6 三方及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緻的交通事故,按照以下規則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a)嚴重過錯行為或嚴重過錯行為較多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方承擔次要責任;

b)具有同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較多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方承擔次要責任;

c)具有同等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的,各方分别承擔同等責任。

6.7 無過錯行為的當事人,在事故中無責任。

6.8 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6.9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7 責任加重情形

7.1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過錯行為且與事故發生或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的,應按照本标準6劃分責任的基礎上,再加重其一級責任,其他方可以對應減輕一級責任。

a) 無駕駛資格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b) 飲酒或醉酒後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c)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d) 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7.2 具有應加重責任的過錯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再加重責任。

a) 應加重責任方已經确定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b) 追尾碰撞時,具有應加重責任情形一方的車輛為前車的;

c) 具有應加重責任情形一方的車輛在事故發生前為靜止狀态的。

8 特殊情形處置

疑難、複雜、難以确定責任的交通事故,經批準,應組織3-5名中級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警察進行集體研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會商,形成事故責任意見。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嚴重過錯行為

A.1 通過有交通信号燈控制或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

a) 紅燈亮時,禁止通行的車輛、人員仍然通行的;[《安全法》第38條,《條例》第38、40、41條]

b) 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未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的;[《安全法》第38條]

c) 綠燈亮時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的;[條例38條第一款第一項]

d)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條例》第38條第三款]

e)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号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條例》第51條第七項]

f) 機動車通過路口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内有車輛等候放行信号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條例》第51條第六項,《條例》第68條第五項]

g) 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形路口未讓已在路口内的機動車先行的;[《條例》第51條第二項]

h)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号燈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條例》第51條第七項]

i)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條例》第68條第一項]

A.2 通過無交通信号燈控制也無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

a) 機動車不按交通标志、标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條例》第52條第一項]

b) 沒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機動車不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的;[《條例》第52條第二項]

c) 沒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轉彎的機動車不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條例》第 52條第三項]

d) 沒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機動車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不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條例》第52條第四項]

e)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先行的 ;[《安全法》第44條]

f) 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非機動車不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條例》第69 條第一項]

g) 沒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非機動車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條例》第69條第二項]

h) 沒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條例》第69條第三項]

i) 沒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非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車輛、行人先行的。[《條例》第69條第一款]

A.3 會車

a) 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的;[《安全法》第35條]

b)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的;[《條例》第48條第一項]

c)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靠右行駛未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條例》第48條第一項]

d)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有障礙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條例》第48條第二項]

e)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下坡一方未讓上坡一方先行的;下坡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上坡一方未讓下坡一方先行的;[《條例》第48條第三項]

f)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靠山體一方未讓不靠山體一方先行的。[《條例》第48條第四項]

A.4 轉彎、掉頭

a)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标志、标線地點掉頭的;[《條例》第49條第一款]

b)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路段掉頭的;[《條例》第49條第一款]

c) 機動車在轉彎、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條例》第49條第二款]

d) 非機動車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條例》第72條第四項]

A.5 借道通行

a) 非機動車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内行駛,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的;[《條例》第70條第二款]

b) 非機動車橫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機動車道時,未确認安全後通過的;[《條例》第70條第一款]

c) 借道通行的車輛未讓所借車道内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的。[《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38條]

A.6 變更車道

a)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未依次交替駛入的;[《安全法》第45條第二款、《條例》第53條第三款]

b)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影響相關車道内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條例》第44條第二款]

A.7 各行其道

a) 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非機動車、人行道通行(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的);[《安全法》第36條]

b) 非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通行(與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的);[《安全法》第36條]

c) 夜間,行人進入沒有路燈照明的機動車道的。[《安全法》第36條]

A.8 超車

a)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同向隻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從前車右側超車的;[《條例》第47條]

b) 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超越行駛的;[《安全法》第45條第一款、《條例》第53條第二款]

c) 在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安全法》第43條第一項]

d)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安全法》第43條第二項]

e) 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安全法》第43條第三項]

f)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等路段、地點超車的;[《安全法》第43條第四項]

g) 超車時,後車未确認有充足安全距離超越的;[《條例》第47條]

h) 超車後,與被超車輛未拉開必要安全距離即駛回原車道的;[《條例》第47條]

i) 非機動車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條例》第72條第四項]

A.9 讓行

a) 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安全法》第53條第一款]

b) 駕駛車輛未避讓正在按規定進行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輛的;[《安全法》第54條]

c)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安全法》第47條第一款]

d)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

e)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過往行駛的車輛未避讓的;[《安全法》第64條第二款]

f)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内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減速讓行的;[《條例》第70條第二款]

g) 機動車在單位院内居民居住區内未避讓行人的;[《條例》第67條]

h) 車輛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的;[《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38條]

i) 車輛行駛未避讓清掃、設施維修等正在按規定作業人員的。[《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38條、第54條第一款]

A.10 車輛停放

a) 夜間或者雪、霧、霾天氣,車輛在車行道停放難以發現,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安全法》第56條第二款、《條例》第63條第三、五項]

b) 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标志,且未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的;[《安全法》第52條、《條例》第60條]

c) 在設有禁停标志、标線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條例》第63條第一項 ]

d) 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内的路段臨時停車的。[《條例》第63條第二項]

e) 夜間,機動車在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山西省實施辦法》第27條第三項]

A.11 跟車

a) 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後車與前車未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安全距離的。[《安全法》第43條]

A.12 倒車

a) 機動車倒車時,未察明車後情況倒車的;[《條例》第50條]

b) 機動車在鐵道路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隧道中倒車的。[《條例》第50條]

A.13 開關車門及上下車

a) 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造成乘車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條例》第62條第一項]

b) 車輛未停穩前開車門和上下人員的;[《條例》第63條第四項]

c)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條例》第63條第四項]

d) 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時,乘客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的。[《條例》第63條第六項]

A.14 車輛載人載貨

a)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緻車内人員或貨物掉落發生事故的;[《條例》第62條第一項]

b)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法》第48條第一款]

c)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載運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遺灑物品,不按規定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導緻貨物遺灑造成交通事故的。[《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A.15 行人

a)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在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安全法》第62條,《條例》第38條第二款、第39條]

b) 不按照交通信号燈指示通過人行橫道的;[《安全法》第62條,《條例》第38條第二款、第39條]

c) 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安全法》第63條]

d) 扒車、強行攔車的;[《安全法》第63條]

e) 有追車、抛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條例》第74條第三項]

f) 夜間,行人在車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鬧、散發宣傳品、兜售或發送物品、打架、乞讨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安全法》第31條、《條例》第74條第二項、《山西省實施辦法》第42條]

g) 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闆、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條例》第74條第一項]

h)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條例》第75條]

A.16 乘車人

a) 向車外抛灑物品過程中,抛灑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法》第66條]

b) 夜間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條例》第77條第1項

c) 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條例》第77條第二項]

d)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條例》第77條第三項]

e) 幹擾駕駛人安全駕駛的;[《安全法》第66條、《條例》第77條第四項]

f) 在機動車行駛中将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的;[《條例》第77條第四項]

g) 在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條例》第77條第四項]

h) 在機動車未停穩時上下車的。[《條例》第77條第四項]

A.17 高速公路

a) 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挂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裡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安全法》第67條]

b) 行人進入高速公路影響高速公路車輛正常行駛的;[《安全法》第67條]

c) 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其他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車輛的;[《安全法》第69條]

d) 機動車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未讓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條例》第79條第一款]

e) 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條例》第80條、第81條第一、二項]

f)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或者在車道内違規停車的;[《條例》第82條第一項]

g)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的;[《條例》第82條第二項]

h) 夜間或者隧道内,在高速公路上因故障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停車時,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未在來車方向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标志的;[《安全法》第52條、第68條第1款、《條例》第60條]

i)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未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的,或者未降低車速駛離的。[《條例》第79條第二款]

A.18 車輛速度

a) 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裡以上;[《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第58條,《條例》第45條、第46條、第81條]

b) 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裡以上的;[《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第58條,《條例》第45條、第46條、第81條]

c) 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裡以上的;[《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第58條,《條例》第45條、第46條、第81條]

d) 車輛通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裡以上的。[《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第58條,《條例》第45條、第46條、第81條]

A.19 車輛存在安全隐患

a) 駕駛轉向或制動不符合技術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安全法》第21條]

b) 特别規定:車輛間發生交通事故,除前車倒車或者夜間在公路上違法停車以外,碰撞角度為追尾碰撞時,具有上述規定情形的車輛為前車的;或者車輛間以其他角度碰撞時,具有上述規定情形的車輛為靜止狀态的,均不應視為嚴重過錯行為。

注:本附錄中《安全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辦法》是指《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的内容指的是過錯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中的對應條款。

附 錄 B

(規範性附錄)

特殊過錯行為

B.1 駕駛人不能正常掌控車輛或違法行車

a) 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馭畜力車的;[《安全法》第22條第二款、《條例》第72條第三項]

b)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繼續駕駛的;[《安全法》第22條第二款]

c) 駕駛機動車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條例》第62條第三項]

d) 機動車駕駛人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安全法》第22條第二款、《條例》第62條第七項]

e) 駕駛車輛時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當的;[《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

f) 駕駛車輛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第58條,《條例》第45條、第46條、第81條]

g) 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條例》第62條第四項]

h) 無駕駛資格、或者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駕駛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或者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的;[《安全法》第19條一款]

i) 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仍然通行的;[《安全法》第38條,《條例》第38、40、41條]

j)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安全法》第22條一款]

駕駛人具有以上行為,造成險情或者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險情,以及已經發現險情未采取避險措施或避險措施嚴重不當導緻事故發生的,應認定為嚴重過錯行為。

B.2 車輛存在安全隐患

a) 駕駛除轉向或制動以外的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标準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安全法》第21條]

b)車輛載人或載貨違反規定的。[《安全法》第48條第一款、第50條、第55條第二款,《條例》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83條]

B.3 行人橫過道路

行人橫過沒有人行橫道或者沒有過街設施的道路,未确認安全後通過的。[《安全法》第62條、《條例》第75條]

B.4 道路、環境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a)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未設置警示标志、未及時修複的;[《安全法》第30條第一款]

b) 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安全法》第31條]

c) 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安全法》第32條第一款]

d) 施工作業單位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護措施的;[《安全法》第32條第二款]

e) 收費道口的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的要求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29條]

f) 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的;[《公路法》第9條]

g) 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停車察明水情,确認安全後通過的。[《條例》第64條]

B.5 畜力車違規上路形成的安全隐患

a) 駕馭畜力車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超車的,或者未下車牽引牲畜的;[《條例》第73條第三項]

b) 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或者随車幼畜未拴系的;[《條例》第73條第四項]

c) 停放畜力車未拉緊車閘,或者未拴系牲畜的。[《條例》第73條第五項]

特别規定:車輛間發生交通事故,碰撞角度為追尾碰撞時,具有上述規定情形的車輛為前車的;或者車輛間以其他角度碰撞時,具有上述規定情形的車輛為靜止狀态的,均不應确定為嚴重過錯行為。

注:本附錄中《安全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路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的内容是指過錯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中的對應條款。

參 考 文 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4] GJB 1-2005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确定标準(試行)

[5] 蘇公交[2006]28号《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确定規則(試行)》

[6] 滬公發[2007]261号《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若幹規定》

[7] 渝公交[2007]225号《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責任認定指導意見(試行)》

[8] 皖公通〔2007〕105号《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确定規則(試行)》

[9] 闵公交〔2008〕95号《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暫行)》

[10]《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标準》

[11] 黔公交[2008]91号《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确定規則(試行)》

[12] DB15/258-2008 内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13]《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試行)》

[14] 豫公(通)〔2008〕313号《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試行)》

[15] 廣公(交)字〔2008〕107号《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規則(試行)》

[16] 桂公(交管)〔2010〕81号《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指導意見(試行)》

[17] 鄂公通〔2016〕78号《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确定指導意見》

[18] 川公發〔2014〕70号《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規則》

[19] 冀公交字〔2014〕366号《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規範》

[20] 湘公交管〔2015〕1号《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規則》

[21] 贛公字〔2015〕184号《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

[22]《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操作規範》

[23]《甯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行為規範》

[24]《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指導意見(試行)》

[25]《桂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公開認定規則(試行)》

[26]《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指導意見》

山西省交通事故處理條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21

山西省交通事故處理條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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