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糾紛的焦點,其實是合同條款是否如實履行的問題。
這是一起因快遞未上門而引發的糾紛。日前,重慶一名79歲老人在取完快遞搬運上樓途中猝死的消息,引發關注。快遞面單顯示,配送方式為送貨上樓。死者家屬認為,快遞員送貨未盡責,快遞公司應對老人的猝死承擔責任。據快遞公司提供的通話錄音,快遞員和老人在電話中确認地址,通話中并未表明要将快遞送上樓。
12月3日,快遞公司回應稱,快遞員與客戶電話溝通時,客戶明确表明主動下樓取貨,快遞員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已派人與家屬溝通對接。
老人取回快遞途中的監控畫面。
看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事實真相隻有一個。撥開纏繞的雲霧,這起糾紛的焦點,其實是合同條款是否如實履行的問題。快遞面單顯示配送方式為送貨上樓,那麼快遞員就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按照約定将有關貨物送到老人居住的樓層。當然,如果當事人主動免除對方這項義務,非要自行下樓取貨,快遞公司也就無須再承擔未履約的法律責任。
回看有關報道,雙方都提供了音、視頻等證據,快遞公司所稱的“客戶明确表明主動下樓取貨”,雖是事實,但隻是“部分事實”。不能忽視的是,先有快遞員和老人在電話中确認地址,通話中并未表明要将快遞送上樓,才有了之後的老人自行下樓取貨。
有時候,該說的話說全了,是一種意思;該說的話說一半,又是一種意思;該說的話不說,更是一種意思。快遞員在與客戶的事前通話中,僅表明了自己所在方位,但對于是否送貨上樓,卻未繼續說出,隻要有一般社會常識的人,恐怕都不難聽出言外之意。
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事前家人沒有明确告知老人快遞為送貨上樓,老人電話裡表示自己下樓取貨,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回應。不管怎麼說,快遞員都存在未提醒告知送貨上樓的失職。
另外,從報道中的一些細節看,涉事快遞員的做法也存有瑕疵。在電話通知對方取貨時,他已察覺對方聽力不佳,縱然不知對方真實年齡,等見面之後,判斷一個高齡老人的身體狀況,并非難事。需要送貨上樓的貨物有22斤,對于79歲的老人,需要硬搬上沒有電梯的6樓之高,其艱難程度可想而知。但令人遺憾的是,快遞員也沒有搭手,任由老人搬搬停停,喘喘歇歇,吃力地承擔本應由自己履行的合同義務。
不可否認,快遞員這行風裡來雨裡去很辛苦,需要給予體恤,但辛苦歸辛苦,合同履行卻不能含糊。明确為送貨上樓,就不能模棱兩可,減少自己的麻煩。回到這起沸沸揚揚的糾紛,既然快遞公司方面未能按合同要求履約,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規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為長遠計,快遞公司還需要規範工作流程,明确快遞員與客戶的溝通用語,特别在涉及送貨上樓等義務時,不允許閃爍其詞,逃避應盡責任。與此同時,也有必要加強員工職業道德的引導培塑。一家公司的所屬員工,如果眼裡隻有貨物、金錢,沒有社會公德、美德,那麼公司的發展也注定行之不遠。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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