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談婚論嫁,除了要有一個甜蜜的感情基礎外,“婚房”也是一個永恒的話題。現如今房價居高不下,年輕人大多剛步入社會沒多久,一般來說很難有能力獨立購買婚房。絕大多數子女的第一套房子往往都是在父母資助下購買的。父母辛辛苦苦攢了一輩子的錢,小夫妻戀愛長跑那麼久,肯定也都想弄清楚“婚房”将來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吧。今天郭飛律師用心整理了一下關于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房屋産權歸屬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
【法條詳解】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财産。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小夫妻結婚多久,這個房子都不會自動變成“夫妻共同财産”。
【郭律說法】俗話說: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女孩子一定要多學法律,千萬不要抱有任何“不勞而獲”、“傍大款”、“嫁豪門”的想法。這回明白原因了嗎?因為人家房子再貴、再大、再豪華也都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财産,跟你一毛錢關系都沒有,除非把房産證上加上你的名字,否則不要輕易相信男人的嘴。
【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前男方父母首付款買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法條詳解】婚前,男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男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一般會将房子判給男方所有,剩餘貸款由男方個人償還。男方需要對于婚内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對女方進行經濟補償。
【郭律說法】男方千萬不要覺得父母付的首付款,婚後用自己工資還貸款,這個房子就跟女方沒關系。婚後,無論用誰工資和公積金還貸,都屬于夫妻共同還貸。
【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産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産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單獨登記在女方名下
【法規詳解】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單獨登記在女方名下,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表示這個房子隻贈與女方所有,否則一般都視為夫妻共同财産。
【郭律說法】如果在婚前,男方父母都把房産證登記在你名下了,還要啥自行車啊,趕緊嫁了吧!《詩經.衛風.木瓜》:“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瑙。匪報也,永以為好也。”
【法律依據】在法律上,對于這類情形,并沒有具體規定,隻能說這算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吧。畢竟父母要不是為了兒子結婚,怎麼可能平白無故把房子贈與女方單獨所有,因此郭律師認為這種情形更像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屬于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樣分割也比較公平。
四、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法規詳解】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無論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都應當認定父母出資是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實踐中一般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郭律說法】此時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這是父母對雙方的贈與,也不能覺得房子登記一方子女名下,就是雙方父母對其單獨贈與。除非有特殊約定,否則在房産分割時,一般都會按照購房時的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
【法規詳解】婚後,無論哪一方父母資助,也不論出資多少,你就記住一個原則:隻要是婚後買房,沒有特殊約定,就推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最新法律依據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最新法律依據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郭律說法】郭律師給大家擴充一下專業知識點,前方高能,但是很專業:在民法典出台前,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這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但是民法典出台後,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共有,除非父母明确贈與自己子女一方。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簡而言之,如果夫妻取得房産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應當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已廢止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郭律師最後總結一下:在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資的離婚房産分割案件中,隻要房産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這個房子一般都會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如果想要否認這是夫妻共同财産,就得拿出父母和小夫妻之間的協議約定,需要證明父母的出資行為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款項。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父母跟小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那麼隻能視為這是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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