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年金保險被嚴重誤讀……
有的人銷售年金保險主要說收益非常高;有的人銷售年金保險,主要說離婚分不走;有的人銷售年金保險,主要說欠債不用還;有的人銷售年金保險,主要說稅收不用交……這些都是誤讀或者過分誇大年金保險的功能。
年金保險确實有收益,但并不是那麼的高;确實離婚不分、欠債不還、稅收不交,但這些都是有前提的,年金保險不是萬能的。在筆者看來,年金保險在理财規劃中的定位就像足球場上的守門員,它是财富的最後一道防線。
年金保險和核心功能是安全最直接的一個原因是壽險公司是安全的。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這是《保險法》第八十九條明确規定的。《保險法》同時規定,即使壽險公司必須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因此,壽險合同也就保證了絕對安全。這也是合同内容值得信任的前提。比如“每年領取保額的10%,領取至終身。”這種終身的承諾,能夠保證一定兌現,是因為法律保護壽險公司的永續經營。
其次是分紅與萬能收益的基礎保障。“分紅壽險”與“萬能壽險”中的分紅與萬能賬戶,優勢不在于收益很多,而在于強制分紅與保證利率。《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有寫: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于當年全部可分配盈餘的70%。萬能賬戶的保底利率2.5%或3%,也是利用合同的方式,保證未來的持續、穩定且安全的現金。
分紅及萬能收益的安全性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的投資受到《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嚴格監管,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準。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以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
年金保險也是保險保險的本質是保障,無論是哪一類保險産品,最核心的功能是抵禦風險及不确定性,即使有投資增值功能,那也是輔助的。
1、壽命的不确定性:
終身年金保險防範的是“活得太久”的風險。長壽當然不是風險,而是福氣。但人活着呢,錢沒了就是最大的風險。保險公司就是根據平均的預期壽命收收取保費,形成保險基金,為壽命過長的人提供長期、持續、穩定的收入保障。
家族有長壽基因的人群特别适合此類産品。當然随着科技和醫療的快速發展,長壽會成為一種常态。但長期産品都會遇到“通貨膨脹”問題,10年、20年後,領取同樣金額的保險金,但購買力會大大降低,精算師在設計産品時,加入了現金/保額分紅和萬能賬戶兩種方式取得額外收益。
但,政府貨币發行速度遠遠大于分紅水平或者萬能投資收益的話,年金保險跑赢通脹确實是個難題。因此除了加強分紅、萬能收益水平之外,還要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控制好通脹率。如果通脹速度很快,不用說年金保險,銀行理财、債券等安全性較強的方式都會受到嚴重沖擊,這也就是各國央行把“控制通脹長期在合理水平”作為重要目标的原因。
把錢一直存在銀行20年、30年其實挺難的,年金保險的功能就是幫助客戶鎖定未來一筆确定的錢,幫助你實現養老金的儲備。
2、投資的不确定性: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但高收益會吸引投資者前赴後繼。隻要利潤足夠大,再大的風險都會有人铤而走險。拿着自有資金甚至借貸資金沖入資本市場博弈的公衆投資者,大範圍虧損的根本原因,是“沒有找準時機”,有一組很有意思的統計數據(如下圖):
2011年~2018年9月搜索“股票”關鍵字的百度指數趨勢圖
2011年~2018年9月上證指數走勢
很明顯,2015年是網民搜索“股票“最集中的年份,為什麼都在這一年搜索”股票“?看看這一年的股票走勢就知道了。
有個細節我分别在以上兩張圖中圈出來了:搜索“股票“最火爆的時間點是2015年6月28日~2015年7月4日,而2015年的大牛市結束于2015年6月12日。這就有意思了,絕大多數網民或股民都是後知後覺的,火爆過後才發現機會來了……
公衆投資者(俗稱散戶),時機一旦沒找對,就必然陷入虧損,甚至長期的虧損。當然,隻要不賣出,大多人還是能回本甚至盈利的,但又有幾個人能抗得住金融危機的巨虧和長期熊市痛苦呢?
年金保險給客戶的是安全與長期确定性,寫進合同的錢是一定能拿到的,特别是給自己的養老金和孩子的教育金,這是兩筆必須要有的錢,應該盡量減少風險,增大安全性和确定性。因為誰有能保證在自己領取養老金的年份不是熊市呢?如果一大筆錢處于虧損狀态,此時必須拿出來養老,你拿還是不拿?
3、婚姻的不确定性:
從1987年到2017年,離婚數量從1987年的58.1萬對增長到2017年的437.4萬對,增長6.53倍。離婚率的大幅增長值得我們反思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婚姻破裂的風險。
離婚的一大風險是“财産風險”,當然這能利用财産協議解決。但中國又有多少夫妻簽署過類似協議呢?即使想簽也不好意思提出來,覺得太傷感情。用協議的方式把财産分清楚的方法,确實很難在中國普遍推行。
因此,保險資産就體現出它特有的功能。保單屬于共同财産還是個人财産,取決于“交保費的時間”和“交保費用的什麼錢”。如果結婚前就買了這份保險,且交完所有保費,這份保險就屬于個人的财産。如果結婚前就買了這份保險,交費延續到了婚後,婚後的保費也是用個人财産交的,這張保單也屬于個人财産。
如果婚後用工資購買的保單屬于共同财産,離婚時是要分割的。所以保險可以保護個人财産,但也不會支持惡意的資産轉移。保險與法律都不是轉移财産的工具,它們保護着婚姻的穩固和平等,讓生活更美好。如果一方有侵犯另一方利益的情況,法律一定保護受到損害的一方。
4、融資的不确定性:債務風險
“保險避債”的理論基礎是《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但保險并非可以規避掉任何債務,比如一個人欠下巨額債務,此時把手中的資産全部變為保單,給孩子或者配偶買成保險,通過保險合同的方式,把資産歸屬權轉移給被保險人,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惡意避債),如果這樣可以規避掉債務,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保險避債”的說法不準确,應該叫做“債務隔離”。用保險做債務隔離的重點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設計。且要在沒有産生債務的情況下。比如王先生是企業主,就要在沒有大規模負債的時候,設定父母為投保人,王先生父母、妻子或孩子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這樣才相對安全。
總結一下:如果你已經欠債,保險無法幫你逃離你該償還的債務。但,你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财産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
5、遺産繼承的不确定性
王總有兩個兒子,大兒子不孝順,王總想把絕大多數财産讓小兒子繼承,這個時候面臨的繼承不确定性主要是“給誰”和“給多少”,訂立公證遺囑是一種方式,但并不是最佳方式。
僅持有公證遺囑,是不能處理遺産的。要在繼承遺産前,去當地公證處做一個繼承權公證,
公證處會提供一份繼承權公證書,要在全部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約叫到一起,宣讀公證遺囑,征求所有人同意後,親筆簽名後才可以按公證遺囑執行遺産繼承。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無法繼承,或私下約定,或司法訴訟(訟訴期間,所有遺産将被凍結)。
利用保險的指定受益人功能,就可以完全避免繼承的不确定性。依據保險法第42條能看出指定了受益人的身故受益金不被視為遺産,因此不走繁瑣的繼承流程。王總的身故受益人欄隻寫小兒子,且占比規定為100%。大兒子是拿不走這筆錢的。
6、稅負的不确定性:
本傑明·富蘭克林有句名言:“在這個世界上,隻有死亡和稅收是逃不掉的。”因此市場常說的保險避稅并不準确,保險節稅更合适。
生活中有四種稅與保險息息相關,分别是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贈與稅和遺産稅。車船使用稅是保險公司在我們購買車險時代收的稅種,根據汽車排量固定稅率收取,我們在此不做讨論。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也可以通過購買“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适當減免,因為這兩鐘産品的保費會在納稅前扣除。特别的,保險賠款也可以免征個稅。
筆者重點要說的稅負不确定性是“遺産稅和贈與稅”。在中國,還沒有開始征收遺産稅,财政部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07号(财稅金融類018号)提案答複段祺華委員函提到:“我國目前并未開征遺産稅,也從未發布遺産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産稅暫行條例(草案)》”來源未知。”
遺産稅雖然在我國“是否征收”、“何時征收”、“怎麼征收”還未可知,但提前配置并無壞處,而且如果開征時再買保險就晚了。因為保險的費率時随着年齡增長而增長,杠杆效應也會漸漸降低,而且遺産稅的征收也可能會有一定的追溯期。
如果保險指定了身故受益人,保險賠償金就不屬于遺産。既然不屬于遺産,那麼就不會納入遺産稅征收的範圍,這筆保險金就可以免征遺産稅。在這個世界上,稅是逃不掉的。稅既然逃不掉,我們就想辦法少交一些吧。
年金保險是一筆以合同形式确定下來的資産,年金保險和核心功能是安全,并且我們要清楚,它是保險,給客戶提供的是保障,盡量規避生活中的各種風險與不确定性。投保人把年金險當成高收益理财産品去購買,是對于年金的最大誤讀。業務員把年金險當成高收益理财産品去銷售,是對于客戶的最大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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