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德法務 研究員 小新】
行紀合同,又稱信托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實踐中,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容易混淆,現對行紀合同進行簡要總結和學習。
一、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别
1、 行紀人是以自身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委托合同一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行紀合同實質上會涉及兩個獨立的合同關系,一個是委托人與行紀人的行紀合同關系,一個是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各自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的買賣合同關系;而委托合同,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内的代理行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
2、 行紀人必須是從事貿易行為;而委托合同的代理範圍不僅包括貿易行為,也包括其他民事行為。
3、 行紀人應具有開展行紀業務的資質,如證券公司為委托人進行證券業務;委托合同中的代理人,除法律法規特别規定外,并沒有硬性規定具有相應資質。
二、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 妥善保管委托物
2、 按照委托人指示進行買賣
3、 自行承擔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三、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1、 及時受領(或取回)委托物
2、 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四、行紀合同的特殊規定
1、 行紀人的介入權
當行紀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市場定價時,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且行紀人仍然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但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除外。
2、 行紀人的留置權
當委托人不按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應給予委托人60天履行債務的期限,委托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協議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以實現其債權。
R U I D E F A W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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