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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改簽的手續費給退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17:20:04

航班改簽的手續費給退嗎(航班又雙叒叕被改簽)1

購買了機票後,航班被5次改簽。乘客隻得重新購買機票返程。然而由此産生的購票差價,由誰來承擔?乘客被“倒賣”,兩個航空公司之間,由誰來為乘客“負總責”?

小錦今日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的承運案件。經常坐飛機出行的市民,快來圍觀。

*案情介紹

2021年11月23日,市民小侯在四川航空公司購買了11月28日20時20分從成都飛往天津的機票後,第一次短信告知變更為11月30日9時15分的四川航空公司航班;第二次短信告知變更為12月2日9時15分的四川航空公司航班;第三次短信告知改簽為11月28日17時15分的國際航空公司航班;第四次短信告知變更為11月29日17時15分的國際航空公司航班;第五次短信告知變更為11月29日20時20分的國際航空公司航班。

為能按時返程,小侯重新購買了11月29日7時15分的航班,并對原機票訂單以“非自願”方式退票。此後,小侯聯系四川航空公司及國際航空公司主張退還購票差價,然而均告知他應該向對方航空公司主張權利。

*法院審判

航班在航空公司之間簽轉後,旅客損失由誰承擔?

經過審理,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判決:四川航空公司向小侯賠付641元。目前,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小侯購買四川航空公司的機票,雙方之間建立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之後由于航班變動,四川航空公司将小侯簽轉至國際航空公司承運的航班。在簽轉時,首先,四川航空公司未告知小侯為其辦理的是換票改簽還是不換票改簽;其次,四川航空公司亦未告知小侯其簽轉後是否存在乘行不确定性的風險,以便小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要不要接受帶有風險的簽轉;最後,在航空運輸中,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後為旅客另行改簽航班符合航空運輸行業慣例,航空公司就不正常航班的客票簽轉及結算往往相互之間存在協議約定,但旅客對此并不知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四川航空公司作為締約承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負責,即使實際承運人發生了變更,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仍應當視為締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法官提醒

近年來,中國民航提出了“真情服務”這一理念,也完全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提出的“敬業、友善”等要求,航空公司應真情服務旅客,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

這起案件多次改簽、取消,雖及時向旅客履行了告知義務,但在旅客多次問詢相關事項時互相推诿,既給旅客帶來了負面體驗,也産生了更大的後續損失,勢必給航空公司的公司品牌帶來不利影響。

四川航空公司及國際航空公司作為中國最主要的航空公司之一,服務能力和服務理念對整個行業都有不可小觑的影響,正因如此,在運營過程中,更應倡導肩負通過自身的發展促進行業正向發展的覺悟和服務旅客的擔當,使旅客得到最好的服務體驗。

當然,旅客作為航空公司的服務對象,亦應體諒,疫情之下,航空公司作為公共運輸承運方的不易之處,在遇到需簽轉時,主動詢問為自己辦理的簽轉是否影響自己權益的主張以及是否存在成行的不确定性,在比較簽轉和退票哪種方式更劃算後再作出是否接受簽轉的決定。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記者 晨迪 責任編輯 何齊鐵 編輯 劉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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