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的通知》規定,若存在重大變動應重新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2條提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那麼企業就有疑問了,究竟如何判斷建設項目是否存在重大變動?根據不同情況可劃分為五類13項。
第一類:性質
1、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的。
第二類:規模
2、生産、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産、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緻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标區的建設項目生産、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緻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細顆粒物不達标區,相應污染物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不達标區,相應污染物為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其他大氣、水污染物因子不達标區,相應污染物為超标污染因子) ;位于達标區的建設項目生産、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第三類:地點
5、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緻環境防護距離範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
第四類:生産工藝
6、新增産品品種或生産工藝(含主要生産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緻以下情形之一:
7、物料運輸、裝卸、貯存方式變化,導緻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第五類:環境保護措施
8、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緻第6條中所列情形之一(廢氣無組織捕放改為有組織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強化或改進的除外)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廢水直接排放口;廢水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緻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0、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緻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2、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式由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改為自行利用處置的(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除外);固體廢物自行處理方式變化,導緻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3、事故廢水暫存能力或攔截設施變化,導緻環境風險防範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