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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的q币是怎麼得到的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1-10 06:59:32

遊戲的q币是怎麼得到的(遊戲裝備Q币手機号碼...這些能繼承嗎)1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三節 遺産的範圍

可繼承的财産(誰來保護我的Q币?)

法言俗語

哪些是可繼承的财産?《民法典》采取的是概括性的規定。《民法典》第124條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産,可以依法繼承。”結合《民法典》第1122條之規定可知,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具有财産性質的物品,隻要不屬于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就屬于可繼承的财産。在司法實踐中,虛拟财産作為一種新型的财産表現形式,受法律保護,

早在2003年全國首例虛拟财産失竊案中,法院審理認為:“關于丢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拟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網絡環境中,但并不影響虛拟物品作為無形财産的一種法律上的适當評價和救濟。”《民法典》對遺産的概括式規定,其内涵更加寬泛,涵蓋範圍更廣,更貼近百姓的日常生活,将更多資産形式囊括在内,同時将個人擁有的虛拟财産作為自然人的合法财産予以繼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合法私有财産被順利繼承。在遺産繼承中,秉持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即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在繼承的債務清償中,還有以下幾個原則:(1)限定繼承原則。即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僅在其繼承遺産的價值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而不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全額無限負責。(2)特殊保護原則。除了在繼承權的喪失、遺囑的效力和遺産分割中,對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進行特殊保護外,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也給予了此類人員特殊照顧,《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應為其保留适當遺産。(3)不同順位的債務責任原則。當出現先分割遺産,後清償債務的情況時,《民法典》第1163條規定,首先由法定繼承人清償;其次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清償。

以案釋法

唐女士與老高于2004年開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9日辦理結婚典禮,後補辦理結婚登記。2018年3月19日,老高死亡。老高所留遺産有房産、車輛、銀行卡餘額、長春一東股份400股、洛陽鑰業股份100股、繼峰股份700股、生前使用的中國移動手機号碼139xxxx4999、中國電信手機号碼133xxxx5222等财産。老高死亡後未留遺囑,其配偶唐女士、父親高某、母親薛某、養子小唐因遺産分割引發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高與小唐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并未形成父母子女關系,小唐不是老高的适格繼承人。除夫妻共同财産一半屬于唐女士,其餘為老高的遺産,唐女士、高某、薛某依法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唐女士、高某、薛某均平等享有繼承權及在繼承遺産範圍内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小唐因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酌情分割部分遺産。老高生前使用的中國移動手機号碼139xxxx4999、中國電信手機号碼133xxxx5222,屬于虛拟财産,其使用權在有關部門未禁止繼承人使用情況下,可依法分割。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老高生前使用的兩個手機号碼均屬于虛拟财産,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手機号碼的使用權在有關部門未禁止繼承人使用情況下,可依法分割。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很難涵蓋這一部分财産,本案是法官根據日常生活方式、自身的經驗、自由裁量對繼承法律進行解釋,判斷手機号碼作為虛拟财産可以依法分割。而《民法典》對遺産範圍的概括式規定,則具有更強的涵攝力和更好的開放性,判斷什麼屬于遺産、什麼不屬于遺産也将會變得更容易。

法官說法

01

無人繼承的财産是不是無主财産?無人繼承财産與無主财産不能混為一談,無人繼承财産與無主财産不是同一個概念,二者之間既有聯系又存在區别。就其聯系而言,二者都屬于暫時未得到解決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在此種意義上說,均屬于無主财産。但是,無人繼承财産與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無主财産又有所不同,主要區别如下:(1)無人繼承遺産發生在特定的繼承關系中,而無主财産則發生在一般的民事活動中。在處理無人繼承财産時,有些國家法律存在着“酌給份”的規定。例如,我國《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據此,如果死者生前有繼承人以外的依靠其扶養的人,或者有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适當的遺産,剩下的則按照《民法典》第1160條之規定處理無人繼承的遺産。而對于無主财産的處理,則不會發生“酌給份”的問題。(2)無人繼承财産,原所有人是明确的,隻是由于原财産所有人的死亡,對其财産未作出處理或因其他種種原因而造就了其遺産無人繼承而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而無主财産,則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的情況不明。例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在規定期限内無失主認領的拾得物等,這些财産從根本上就不知道誰是原所有人。由于無人繼承遺産和無主财産歸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應當首先識别争議的問題是繼承問題還是物權問題,如果是繼承問題的,則進一步根據相應的繼承準據法來确定該問題是否屬于無人繼承的遺産,進而依據相應的準據法确定該财産的歸屬;而如果經過識别屬于物權問題,則應當根據物權準據法确定該财産是否屬于無主物及其相應的歸屬問題。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

不能繼承的财産(不是所有遺産都可以繼承)

法言俗語

《民法典》第1122條對遺産範圍作出限制性規定,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排除在可繼承遺産之外,這一部分遺産屬于不能繼承的财産。在這樣的立法模式下,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具有财産性質的物品就應當定性為遺産,隻有法院認為依性質不得繼承,或違反法律規定,或可能侵害他人權益時才不能作為遺産繼承。

與被繼承人人身有關的具有專屬性的财産權利不具有可讓與性,因而不能作為遺産。這類權利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财産權利,如子女對父母的撫養費請求權、父母對子女的贍養費請求權、夫妻間的扶養費請求權等;以特别信任關系為前提的财産權利,如因雇傭或者委托合同發生的财産權利。被繼承人專屬的義務,也不能由繼承人繼承。這類義務包括:以被繼承人的身份或地位為基礎的義務,如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債務的履行與被繼承人的人格、知識相結合的義務,如畫家或者作家的給付義務;以信任關系為基礎的債務,如委托或雇傭合同的債務。

同時,應當特别注意部門法之間的交叉的身份權屬性的财産,具體判斷遺産哪些屬于可繼承财産、哪些屬于不能繼承的财産,還要看遺産的人格權屬性和财産權屬性。例如,對于股權的繼承,嚴格來說,股東和“總裁”“董事長”不是一個概念。股東是向公司出資認購股權的人,享有一定權利,也承擔出資義務;股東委派公司的董事會成員,董事長由董事選舉産生;“總裁”“總經理”“CE0”是一個概念,是董事會下設的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負責人。因此,“總裁”是任命的高級管理人才,具有身份性,不可以繼承。對于股權的繼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和股份公司的股權繼承會有差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能夠繼承的是财産權,身份權的繼承就要先看公司其他股東是否同意或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股份公司因具有公開性、公衆性,其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的特點決定了股份公司的股權可被直接繼承,不受身份權的限制。

總體來說,遊戲裝備、微信賬戶财産等大部分的虛拟财産可被繼承,但歸根結底是由其價值屬性決定,即能夠以貨币價值進行衡量,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性。但在實踐中要注意,社交賬号、遊戲賬号和遊戲裝備不能一概而論,涉及隐私的QQ賬号、微信賬号,微博賬号,甚至微博大V賬号等具人格屬性較強的虛拟财産是否可作為遺産被繼承,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未來可能會有争議,需要再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考量,不可一概而論。

自然資源利用權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占有、使用除土地與海域以外的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利,如取水權、探礦權、采礦權、捕撈權、養殖權等。盡管學理上對自然資源利用權的性質尚有不同認識,但是,這些權利都屬于财産權利應是無争議的。雖然自然資源利用權為财産權利,但這些權利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水資源、礦産資源、漁業資源等大都是稀缺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财富,為避免這類資源的浪費以及防止污染環境,國家嚴格限制自然資源利用權人的資格,不但需要考察利用人的利用能力,還需要考察利用人的管理和保護能力。隻有經過國家嚴格程序的審查。符合條件的利用人,才能通過行政許可取得自然資源利用權。顯然,自然資源利用權對主體資格是有嚴格限制的。所以,自然資源利用權隻能由特定人享有,不得随意轉讓,也不能作為遺産。享有自然資源利用權的自然人死亡後,繼承人必須經重新申請并經主管部門批準,才能取得自然資源利用權,不能基于繼承權而當然取得。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以修建住宅為目的而利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由于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隻能由特定的社員享有,具有一定的專屬性質,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轉讓,自然也不能夠單獨繼承。一般來講,宅基地使用權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将地上建築物以出售、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移轉與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也随之轉移,但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也就是說,房屋與宅基地不可分離,而房屋是可以自由轉讓和繼承的,因此,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在房屋被轉讓和繼承時,宅基地使用權也随之轉移。2020年9月9日,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号建議的答複》中指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産登記。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産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确規定,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确權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可否作為遺産來繼承,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依照承包主體的不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分為家庭以戶的名義進行的承包和自然人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的承包。家庭以戶的名義進行承包的,不論是戶主還是家庭成員死亡,隻要戶還存在,就不發生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但個人承包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呢?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下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一種是林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另一種是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允許這兩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有着特别的考慮:前者主要考慮種植樹木的收益周期長,承包期也相對較長;後者則是因為取得方式的商業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财産屬性更濃厚。《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使用了“可以繼續承包”這一用語。何謂“繼續承包”,可以解釋為原合同主體的變更,也可以理解為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我們傾向後一種理解,因為前一種理解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的基礎上,而後一種則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的基礎上。我們贊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因此,所謂繼續承包實質上就是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以案釋法

案例一 錢某書、其配偶楊某康(筆名楊某)、其女錢某與李某強系朋友關系,三人曾先後向李某強寄送私人書信百餘封,這些信件由李某強保存。2013年5月間,中貿聖佳公司(拍賣公司)發布公告稱,将于2013年6月21日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還将在拍賣前舉行研讨會和預展活動。同一時期,中貿聖佳公司網站刊登了多篇介紹涉案拍賣活動、鑒定活動和部分書信、手稿細節内容的媒體報道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圖形式展示了書信、手稿全貌。

楊某康認為,錢某書、楊某康、錢某分别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錢某、錢某書先後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錢某書去世後,其著作權中的财産權由楊某康繼承,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楊某康保護,發表權由楊某康行使。錢某去世後,其著作權中的财産權由楊某康與其配偶楊某成共同繼承,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楊某康與楊某成保護,發表權由楊某康與楊某成共同行使;鑒于楊某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張權利,故楊某康依法有權主張相關權利。楊某康主張,中貿聖佳公司及李某強即将實施的私人信件公開拍賣活動,以及其正在實施的公開展覽、宣傳等活動,将侵害楊某康所享有和繼承的著作權,如不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将會使楊某康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對楊某康提出訴前申請,依法于6月3日作出了禁止中貿聖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中貿聖佳公司随後宣布停拍。案件經審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康所提交的光盤中包含錢某書、楊某康、錢某署名的書信手稿電子版照片,中貿聖佳公司網站上公開披露了錢某書、楊某康及錢某寫給李某強的部分書信内容及相關信息,上述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叙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錢某書、楊某康、錢某分别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有效保護。錢某、錢某書相繼去世後,楊某康、楊某成作為錢某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錢某著作權中的财産權,依法保護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楊某康有權依法繼承錢某書著作權中的财産權,依法保護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

涉案錢某書、楊某康、錢某相關書信均為寫給李某強的私人書信,内容包含學術讨論、生活事務、觀點見解等,均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屬于隐私範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錢某書、楊某康、錢某各自有權保護自己的隐私權不受侵犯。死者同樣有隐私,對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給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帶來刺激和傷痛,死者的近親屬具有與死者的隐私相關的人格利益,而該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楊某康作為錢某書、錢某的近親屬和繼承人有權就涉案隐私權問題提起本案訴論。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并賠禮道歉。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有學者指出,著作權是作者對作品的直接支配權,書信也有著作權,它屬于寫作書信的人。在這個案件中。書信、手稿原作的著作權和所有權是分離的,即便這些書信、手稿的所有權在李某強手中,但著作權卻屬于書寫者本人即楊某康、錢某書、錢某,李某強隻享有書信、手稿的所有權,即便錢某書、錢某去世,其著作權即屬于其繼承人繼承,同時,書信也不等同于一般的作品,其具有強烈的私密性,涉及當事人的隐私,公開書信就是侵犯了書信者的隐私權,楊某康作為繼承人有權保護自己及死者的隐私權不受侵犯。本案屬于典型的财産權、人身權分離的案例,其特殊性值得在審判中加以重視。

案例二 原告黃先生、顧女士訴稱,兒子小黃原系江蘇省如臯師範學校附屬小學(以下簡稱如師附小)的學生,1996年被确診為“小兒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需巨資治療,在危急關頭,社會各界紛紛捐款,總額達24萬餘元,該捐款由如師附小代收。小黃于1998年10月18日去世。1999年9月,黃先生、顧女士去如師附小結賬,賬上尚有餘款70733.94元,夫妻二人多次找如師附小協商領回該款,但如師附小不同意支付給原告。2001年12月,黃先生、顧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如師附小返還該餘款,該案引起廣泛關注,後黃先生、顧女士于2003年8月撤回訴訟。2005年4月8日,如師附小與如臯市慈善會簽訂《定向捐贈協議》。2005年5月9日,黃先生、顧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如師附小返還捐贈餘款70733.4元。5月13日,如師附小将善款餘額70733.94元交給如臯市慈善會。法院認為,衆多委托人因如師附小募捐而實施委托行為,其授予募捐人如師附小的權限,并非将所有捐贈款項無條件地贈與小黃,任其作各種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該款項用于小黃治療白血病,這一點從倡議書的内容即可看出,因此,如師附小在捐贈款範圍内支付小黃父母提交的有關小黃治病的所有票據的行為,實乃如師附小按照衆多委托人的授權所實施的有目的的贈與行為。作為贈與目的載體的自然人小黃不幸于1998年10月去世,由于為小黃治療白血病這一目的失去了載體,故後續的贈與不必繼續進行。黃先生、顧女士第一次訴訟撤回以後,由于委托人多為匿名,作為代理人的被告如師附小無法将剩餘善款一一退回,再三權衡之後,以專項用于學校學生今後可能出現的大病救助為目的,于2005年4月8日與市慈善會簽訂定向捐贈協議,并于其後如數捐出善款餘額,此舉應當視為如師附小繼續履行代理人職責的行為,因為該捐贈行為仍然是合乎捐贈人意願及其捐贈目的的,且使衆多的愛心得以延續、優良的社會風尚得到弘揚,故該捐贈行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黃先生、顧女士認為善款為小黃遺産的觀點,隻有在捐贈人未委托代理人而自己實施贈與行為,直接将善款贈與小黃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立,因為此時的善款所有權因實際交付而發生轉移。而本案的情形是,捐贈人通過代理人實施目的贈與,剩餘善款并未交付小黃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不屬小黃生前個人财産。故本案訟争捐款餘額不能視作小黃遺産。黃先生、顧女士對此依法不享有繼承權。

法官說法

01

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确權了,能否留給繼承人?不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财産,故不發生繼承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屬于某一個家庭成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财産,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産處理。

02

父母去世賠付的撫恤金,能不能作為遺産進行分配?不能。死者近親屬對撫恤金性質的賠償費不享有繼承權。賠償費中除喪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是賠償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賠付死者家屬的具有撫恤金性質的賠償費用,這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給予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近親屬的經濟補償,也包含對死者家屬的精神撫慰。按照規定隻能由受撫恤的對象本人直接享有。不能把這種性質的撫恤金同死者的遺産相混淆,并進一步按照法定繼承規定予以繼承分割。死者近親屬對撫恤金性質的賠償費也不享有繼承權。

03

雖然是非法财産,其中一名繼承人使用合法方式進行了處分,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第三人返還嗎?不能。非法财産,不屬于繼承訴論中遺産的範圍。無論該财産原本是不是非法财産,現該财産已經由他人取得,且該财産是非法财産,并不屬于遺産的範圍,繼承人可以通過追究其他繼承人的責任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不應當向第三人主張。

繼承開始時,需要首先明确被繼承人的财産是否可以作為遺産進行繼承,特定情況的财産不能作為遺産。他人共有部分之财産、不合法财産、處分至他人名下之财産均不能作為遺産進行分割。财産屬于被繼承人和他人共同所有,他人共有之部分不應當作為遺産進行繼承分割。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産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産,繼承人更不能對非法财産私自進行處分和繼承。同時,作為遺産的财産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了産權或者性質的變化,需要首先明确其變化是不是合法的,如果财産因為變化而沒有經過法律的确認導緻性質變為不合法,則法院不應當對該遺産進行分割确認。被繼承人的遺産被人通過合法的方式私自處分,且将遺産交付或者過戶到他人名下,此時,繼承人主張繼承已經處分至他人名下的财産,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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