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被殺案另有原因?談戀愛嗎,倒賠九百萬的那種?郎鹹平怒撕自己的情人空姐,不僅要回了贈送的房子,還讓空姐倒賠了900萬,當年鬧得沸沸揚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空姐被殺案另有原因?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談戀愛嗎,倒賠九百萬的那種?
郎鹹平怒撕自己的情人空姐,不僅要回了贈送的房子,還讓空姐倒賠了900萬,當年鬧得沸沸揚揚。
大家都說朗先生好手段,白睡兩年,還賺了900萬,無愧經濟學家,佩服佩服。
但是,絕大多數人都不知道,人家空姐後來又打了一輪官司,一審、二審、再審發回重審,把900萬又給要回來喇!
故事有點長,但非常精彩。
咱們從頭講起。
郎先生風流多情,有過六任合法妻子,和老六婚姻存續期間,又和缪姓空姐打得火熱。
為表愛意,郎先生給缪女士以及缪爸在上海買了兩套房。這兩套房是一切故事的惡因。
後來,郎先生認為缪女士給他戴環保帽,感情破裂,撕逼大戰拉開序幕,雙方先後展開四輪對戰。
第一輪官司。
郎先生把缪女士、缪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購房款。
注意,郎先生要的不是房子,而是購房款。
缪女士反手祭出了2011年-2013年間交往過程中的錄音,你侬我侬,證明是郎先生自願贈與。
郎先生敗訴。
第二輪官司。
郎先生畢竟是學者嘛,很快就找到了反敗為勝的方法,重新聯系了當時已經離婚的前妻老六。
老六就是那位小有名氣的才女樊小純。她的那首詩《借我》寫得真不錯:
“借我素淡的世故和明白的愚,
借我可預知的險。
借我悲怆的磊落,
借我溫軟的魯莽和玩笑的莊嚴。
借我最初與最終的不敢,借我不言而喻的不見。
借我一場秋啊,可你說這已是冬天。”
樊小純出場,以郎先生非法處置婚内财産為由,要求缪女士及缪爸返還購房款。
這一點大家應該很熟悉了,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大額共同财産,未經配偶同意,處分行為無效,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返還。大量的原配手撕小三案例都是圍繞着這個法條展開的。
理所當然地,缪女士敗訴,郎先生、樊女士拿回了購房款。
共同财産嘛,拿完錢他倆還得再分一下。無利不起早,要不然樊女士才不來幫前夫這個忙呢。
缪女士和缪爸分别上訴。
缪女士表示,送我的那套房子在靜安;
缪爸表示,送我的那套房子在松江。
衆所周知,不動産糾紛訴訟适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卻是郎先生居住地寶山法院審的。
缪家表示這不合法呀。
二審法院很專業,說郎先生不是管你們要房子,而是管你們要買房子的那個money,所以,“本案系動産糾紛,不存在不動産權屬争議,不适用不動産專屬管轄規定”,駁回上訴。
正常來講,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
雙方各自回到原點,從此天涯不見也就是了。
可郎先生估計覺得不夠解氣,甯可我玩天下人,不可天下人玩我,于是就有了經典的補刀操作:
第三輪官司。
時間要撥回到2011年。
彼時,郎先生為愛癡狂,想給缪女士買房,但手裡又沒閑錢,于是向民生銀行申請了一筆900萬的消費貸款。
你可能疑惑,消費貸能拿來買房?買房是消費?
看明白了郎先生的操作,你也就知道那些人炒房的錢都怎麼來的了。
郎先生用缪女士的身份注冊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缪女士是唯一股東及法代。注意,一人公司,這是個伏筆。
咱們就管它叫喵公司吧。
然後郎先生編造了一份自己從喵公司購買古董的合同,總貨值2190萬。
那意思是,我要從喵公司買名貴古董,但是我錢不夠,特此向貴銀行申請消費貸款。
為什麼編2190萬,而不是正好900萬呢?
熟悉融資的胖友應該知道,銀行放貸通常都不是100%,而是按合同标的隻給一定比例。大緻意思是控制風險敞口,任何交易不能全讓銀行掏錢,你掏一部分,銀行給你配資一部分。
所以,貨值得往高了編。
為了能通過銀行審批,古董清單編得像模像樣的:宋三彩一件,400萬;藏寶閣一件,450萬;雕花龍椅三件套,450萬;雕龍櫃一件,400萬;镏金玄關三件套,360萬;合計2190萬。
每樣還都列明了長寬高規格、創作年代。
銀行審批通過,放貸,根據郎先生發送的指令,分批把900萬打入了喵公司賬戶。
這裡給大家普及個常識,銀行為了不讓申請人套取貸款亂用,通常都是這麼操作的:
你申請貸款時在貸款銀行開立一個賬戶,貸款批下來後,你要使用時,不能随便取現或者想轉賬給誰就給誰,而是要根據申請貸款時的那個用途使用,你給銀行一個指令,銀行做審核,然後才打款。
在這個案例中,貸款用途就是購買喵公司古董,所以,郎先生無法直接取現或者把錢轉給缪女士,隻能是給銀行指令,要求銀行以支付古董貨款的名義把錢打給喵公司。
但是,合同畢竟是假的,并沒有這些古董的存在,從交易的角度來講,喵公司收了錢卻沒有交貨。
這是個坑。
900萬到了喵公司賬戶之後就立馬被提走,拿去給缪家買房了。
問題來了。
時間來到了2012年,郎先生從銀行借了900萬,總歸是要還的呀,可是,手頭沒現金呀。
郎先生無愧經濟學家,深谙借新還舊的道理。
于是,故技重施,2012年7月操控喵公司又和自己簽了一份古董買賣合同,這回清單編得更有品位了:
銅質佛像一件,300萬;銅質上師像一件,300萬;西藏阿裡地區佛像一件,300萬;程叢林畫作,200萬;清螺钿紅木家具七件套,500萬。一樣有長寬高尺寸,佛像全都來自十三世紀。
合同總價1600萬,向銀行申請貸款900萬。
隻要這900萬一到手,就可以把原來的900萬還了。
可是,有個小瑕疵,那就是,新貸款還沒批下來,原來的貸款就到期了,偏偏就差了那麼幾天。
咋辦?
對喽,借點錢先過渡一下嘛,也就是所謂的“過橋”。這筆過渡的錢就像新融資和舊融資之間的搭起的一座橋一樣,故稱“過橋資金”。過橋資金又往往是借來的,故稱“過橋貸款”。
過橋貸款上哪搞呢?
郎先生有個好兒子。郎兒子、郎兒媳婦控制着一家投資公司(就是俗稱的“郎基金”),資金相對寬裕,可以出這筆錢。
郎基金和喵公司之間簽了一份借款協議,郎基金向喵公司提供短期貸款900萬。
前面是假合同,這回是假借款。
然後,郎基金把900萬先是轉到了郎兒媳婦賬戶,郎兒媳則把錢直接轉到了郎先生賬戶。
注意啦!這900萬是以喵公司名義借的,但是,錢卻并沒有經過喵公司,而是直接給到了郎先生賬戶。
記住這一點,後面要考的。
郎先生拿了錢以後還掉了上一次的借款。
沒幾天,銀行貸款審批通過,第二次消費貸款的900萬打到了喵公司賬上,名義依舊是支付郎先生從喵公司購買古董的對價。
錢到了喵公司以後,郎先生當然是馬上操控喵公司把這900萬打給了郎基金,歸還剛才的過橋貸款。
但是,喵公司給郎基金轉賬時,沒有備注付款原因。這又是個伏筆。
一通操作結束後,郎先生成功以新貸款置換了舊貸款。
可是,站在喵公司角度,古董買賣合同畢竟是假的,并沒有這些古董的存在,它收了錢卻沒有交貨。
這是個雷。
郎先生就是從這裡出手,狠狠紮了缪女士一刀。
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已經付了錢,但喵公司卻沒有給我交貨,喵公司違約,我請求解除合同,讓喵公司向我返還那900萬貨款及其利息,并要求缪女士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喵公司返還900萬及利息,但沒有支持缪女士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郎先生不服,上訴。
胖友們知道,公司是有法人屏障的,正常情況下,股東隻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謂“有限責任”。
注冊資本100萬,但負債1000萬,公司破産了也沒能還得上,剩下的部分,債權人無法向股東追償。
但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這種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規定了法人否定條款,特殊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刺破法人面紗,要求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中,一人有限公司因為缺乏制衡和監督,尤其容易出現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的情形,所以,《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個人财産,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正常情況下,訴訟中都是“誰主張誰舉證”,而這裡是個例外,“舉證責任倒置”。
雖然喵公司的股東登記為缪女士,法代也是缪女士,又搞了這麼多合同和資金往來,可這個公司一直是郎先生在玩,缪女士根本不知道這麼多彎彎繞繞。但法院不管那麼多,隻是依法判案。
缪女士無法證明喵公司财産獨立于個人财産,于是,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缪女士要對喵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喵公司就是個空殼,啥錢沒有,實際上是缪女士掏了這900萬。
虧大了,跟郎先生三年,不僅房子沒撈着,還倒賠900萬。
郎先生滿意了。
到這裡為止,就是幾年前新聞熱炒的部分,都說郎先生如何詭計多端,白睡還賺錢。
事實上,這裡有漏洞的,郎先生隻是欺負缪女士不懂法罷了。
接下來,我們看看缪女士如何扳回敗局。
缪女士先是對二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說那個900萬一到賬就被轉給郎基金了,而郎基金是郎先生他們一家子控制的。
這就是不懂法了,典型的老百姓思維,總想打破形式去看實質。
站在法律角度,合同有相對性,一審、二審審理的是喵公司和郎先生之間古董買賣合同之間的事兒。郎先生确實交錢了,是也不是?喵公司确實沒交貨,對也不對?
你承認對吧?
好,那你就得交還貨款,沒毛病。至于你說的喵公司和郎基金之間的轉賬,那又是另一對法律關系了。騷瑞,那不是一審、二審審理範圍,如果你認為有問題,可以另行起訴。
法院就是這樣的,隻在起訴的範圍内解決糾紛。
所以,2016年9月8日,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四輪官司。
别看郎先生赢了,隻是暫時的而已,對郎先生來講,整個交易鍊條中有個嚴重缺陷:
過橋貸款協議是喵公司和郎基金之間簽署的,那麼,郎基金的900萬貸款憑什麼給到郎先生呢?
缪女士的律師發現了這一點。
于是,缪女士以喵公司名義對郎基金提起訴訟,追加郎先生為訴訟第三人。
缪女士表示,喵公司支付給郎基金的900萬構成郎基金的不當得利,郎基金應當返還。
所謂“不當得利”,大意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獲利。
我買古董,給你100萬,你獲得的100萬是基于買賣合同。
我管你借100萬,一年後還錢100萬,你獲得這100萬是基于借款合同。
我贈送你100萬,你獲得100萬是基于贈與合同。
我開車把你撞殘了,賠你100萬,你獲得100萬是基于侵權賠償。
而喵公司支付給郎基金100萬卻沒有任何法律根據,郎基金應當返還。
咦?怎麼說沒有法律根據呢?喵公司不是和郎基金之間簽了過橋貸款協議麼?喵公司給郎基金打錢不就是還款麼?
确實,雙方簽了借款協議,可是,郎基金撥錢時,沒給到喵公司,而是通過郎兒媳直接打給了郎先生。
雖然郎先生實質控制喵公司,雖然郎先生當時和缪女士是情人關系,但是,一碼歸一碼,站在法律角度,對喵公司而言,郎先生就完全是個外人。
所以,缪女士表示,喵公司沒有收到借款,郎基金并沒有對喵公司履行貸款協議。
既然你沒給喵公司借款,喵公司向郎基金支付100萬就于法無據。類似于我給電話充值不小心輸錯了數字,充給别人了,那個人拿到的話費就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另外,我前面說過,喵公司給郎基金轉賬時沒有備注轉賬原因。如果寫明了是歸還借款,那恐怕還會橫生變數。
一審法院判決郎基金向喵公司返還不當得利900萬元。
郎基金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郎基金不服,申請再審。他們提出,我們有新證據,雖然借款沒有給到喵公司,而是郎先生,但郎先生之後向喵公司支付了900萬,這就意味着我們的借款兜了一圈還是交付給了喵公司,所以,我們其實履行了貸款協議,後來喵公司給我們900萬就是還款。
說實話,我認為他們的說法不是很站得住腳,但我說了不算,法院裁定由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撤銷了一審、二審判決,發回虹口區人民法院重審。
重審時,缪女士一方改變了訴訟策略,不再主張郎基金不當得利,而是改為主張郎先生應該歸還喵公司債務。
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這種策略相當于承認了喵公司對郎基金支付的900萬就是歸還借款,可是,喵公司并沒有拿到這900萬借款啊,誰拿到了呢?
郎先生。
郎先生用喵公司從郎基金借來的900萬還了個人消費貸款。那就意味着,郎基金是喵公司的債權人,而喵公司是郎先生的債權人。
喵公司歸還900萬以後,和郎基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就已經消滅,而郎先生卻沒有向喵公司還錢呀?
缪女士的律師靠譜。讓我不禁想起了上一個案子中的劉老太。
有人可能會問,新貸款批下來後,郎先生不是給喵公司付了900萬麼?
注意,那900萬支付的名義是購買古董的對價,而郎先生之前已經打官司以喵公司并未交貨為由把900萬要走了。
即便他沒要走這900萬,那也是另一對法律關系,并不妨礙喵公司是郎先生的債權人。
有點繞,我給大家理一下,郎先生和喵公司之間同時存在兩對法律關系:
一方面,喵公司和郎先生之間有古董買賣合同,郎先生支付了900萬,喵公司未交貨,所以,郎先生是喵公司的債權人;
另一方面,喵公司從郎基金借款900萬,被郎先生拿去歸還個人消費貸款,喵公司又是郎先生的債權人。
共轭了屬于是。
郎先生把前一個債權收回來了,現在缪女士則要把後一個債權收回來。
2019年9月29日,法院判決,郎先生向喵公司返還900萬及其利息。
鬧劇落下帷幕。
雙方官司從2013年打到2019年。
問題是,他們各自得到什麼了?
你仔細想想,所有财産都恢複原樣了,該是誰的就還是誰的,六年打了個寂寞。
再次驗證我說的那句話“智者不入訟堂”。
戀愛嘛,好聚好散,何必呢?
有人可能覺得,既然後來空姐又赢了官司,那不就說明郎先生之前都是自作聰明嗎?
不。最起碼在官司上耗了她三年。
缪女士孤軍奮戰,即便請了律師,也得事事親為。郎家團隊可要大得多,郎先生後面自己都不到法庭去了,第四輪二審、最後的重審,法院都是缺席判決。
官司是肯定要輸,但無所謂。
白拿你900萬用了三年,還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上哪找這樣的融資去啊?
你說誰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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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有表述不妥及不全面處,下面為更改及補充:
對上期說到的郎教授和空姐案,解釋三個問題:
一、“缪”字讀音
二、為什麼郎先生沒被抓
三、到底誰賺錢了
一、“缪”字讀音
“缪”這個字吧,至少有五個讀音:
“móu”“miù”“liáo”“mù”“miào”。
大家最熟悉的讀音應該是“móu”,未雨綢缪。
“缪”字右邊的偏旁“翏”,有學者研究認為,最初刻畫的是鳥的翅膀交叉扭結在一起的形象。
所以,你會發現所有偏旁帶“翏”的字都有交結、結合、合并的意思。
醪糟的“醪”,指的是濁酒,也就是酒糟和酒液混在一起;
嫪毐的“嫪”,有惜戀的意思,那不就是男女分不開嘛;
荒謬的“謬”,指言論不清;
“膠”的繁體字“膠”,粘合器物;
勠力同心的“勠”,大家合力;
殺戮的“戮”,大家一起殺;
再就是“缪”,絞絲旁,原義是成束的絲,逐漸發展出動詞含義“纏縛”。
最常見的詞組是“綢缪”,綢和缪同義,“綢缪”依舊是纏縛的意思。由“纏縛”引申出糾纏、連綿、繁密、纏綿等多個義項。
蘇轼說:“君子無黨,譬之草木,綢缪相附者,必蔓草,非松柏也。”君子不會結黨,就像草木一樣,那些糾纏攀附的,一定是蔓草,而不是松柏。
劉過 《六州歌頭》:“怅望金陵宅,丹陽郡,山不斷綢缪。”連綿不斷的意思。
鮑輗 《襄陽行》:“今日何日春氣柔,東城騎馬花綢缪。”花開繁盛的意思。
作“纏綿”解釋的時候,約等于“缱绻”,《聊齋志異》:“既而衾枕之愛,極盡綢缪。” 元稹 《莺莺傳》:“綢缪缱绻,暫若尋常,幽會未終,驚魂已斷。”
這幾個義項好理解,核心意思離不開一個“纏”,但為什麼又會有“預做準備”的意思呢?
林則徐:“現在水雖消退,而夏令正長,大雨時行,必須早為綢缪之計。”
那是因為《詩經》。《豳風·鸱鸮》裡有一句:“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土,綢缪牖戶。”趁着天還沒下雨的時候,剝掉桑樹的根須,拿來把窗戶纏縛好,這樣就不怕風吹雨打了。
這篇的篇名“鸱鸮”指貓頭鷹,貓頭鷹會捉小鳥吃。這篇詩是以一隻母鳥的視角展開的,母鳥外出覓食,貓頭鷹趁機破壞了它的巢穴,捉走了雛鳥。母鳥又氣憤又難過,但來不及悲傷,又要在風雨來臨前趕快去叼樹根來重新修築鳥窩。這裡的“綢缪牖戶”是拟人化的說法,實際指的是修補鳥巢。
“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土,綢缪牖戶。”這句詩濃縮成了成語“未雨綢缪”。還沒下雨就要先把窗子纏縛好。古人又喜歡省略用字,“綢缪”二字就單獨具備了“預做準備”的意思。
第二個音,“miù”,與“謬”通假,常見組詞“纰缪”,差錯的意思。
第三個音,“liáo”,與“缭”通假,《赤壁賦》有一句“西望夏口,東望武昌,山川相缪,郁乎蒼蒼”。
第四個音,“mù”,與“穆”通假,“孔子有所缪然思焉,有所睾然高望而遠眺。”春秋五霸之一的秦穆公,史書中也經常寫作“秦缪公”,宋穆公經常寫作“宋缪公”。
但是呢,《逸周書·谥法解》卻提到:“布德執義曰穆”,好谥号,“名與實爽曰缪”,不好的谥号。這兩個谥好惡完全對立。到底咋回事,衆說紛纭。可以确定的是,考察各類史籍,先秦時代,這兩個字确實經常混用。
秦缪公的支庶子孫後來一分為三,分别以“缪”“廖”“嫪”為姓。
後來還有少數民族漢化改姓,東北熟女真有一支選了“缪”姓,西南改土歸流也有一支。
這些“缪”姓演化到後來,發音變成了“miào”,被字典固定下來。
一般來講,如果你姓“miào”,沒幾個老師點名能叫對的。
如果能叫對,那個老師大概率是教語文的,而且至少是高中語文。
二、郎為什麼沒追究刑責
之前案例中提到,郎先生編造買賣古董的合同申請消費貸,然後拿了消費貸去買房。
很多人都說,這不是貸款詐騙麼,為什麼不追究他責任?
其一,要分清兩個罪名“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
“貸款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和“詐騙罪”一樣,要求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說,貸款騙到手以後就沒打算還。之前的案例中,郎先生騙是騙了,但并不是不準備還。
他的行為隻能說比較接近“騙取貸款罪”。
其二,騙取貸款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呢?
有争議。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
給大家解釋下。
單從字面來看,意思是,騙貸之後,沒還上,給金融機構造成了損失二十萬以上的,要立案追訴。結果犯。
如果騙貸已經達到一百萬以上了,那就不管還沒還上,金融機構有沒有損失,都要立案追訴。好像是行為犯。
純文字解讀是這樣,但是,法律解讀就不一樣了,從刑法立法精神來講,我們要求兩個立案追訴标準對法益的危害程度應該具備等價性。
比如說,慕某騙貸1000萬,全拿去吃喝玩樂大寶劍了,但是,慕某辦理貸款時,抵押了名下北京的一百多套學區房。即便慕某到期還不上錢,一般來講,銀行也不會有損失。
所以,類似這種情況,即便騙貸超過立案追訴标準了,如果不會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到了檢察院,檢察院也是做“不起訴決定書”,到了法院,一般也是判無罪。
通常情況是這樣。
再進一步,如果說到期都還了錢了,那就更談不上造成損失了,檢察院往往都是做不起訴決定了事。
我們之前講的案例,郎先生應該還算有經濟實力吧?
你覺得他像還不起錢的麼?
頂多是手頭沒現金,資産肯定一大堆。
所以,很多人說讓缪女士報警抓郎先生,這招可能行不通。
還有人問,那銀行怎麼不告他呢?
銀行就更不會告了。
在金融機構待過的小夥伴應該懂,銀行放貸時其實隻關心一個問題,這個人到底還不還得上錢?
至于借款用途巴拉巴拉一堆條款,都是為這個核心問題服務的。很多情況下,對放貸的業務人員來講,錢用哪兒無所謂,隻要你能還得上就行,之所以要設定借款用途,完全是上頭的規定,他們遵照執行罷了。
他們甚至會幫你出謀劃策套取貸款。
還是一樣的問題,郎先生身價不菲吧?
像是還不上錢的人麼?
既然如此,他貸款愛用哪用哪,管那麼多幹嘛。
最後補充一下,《立案追訴标準二》做了修改,2022年5月15日開始施行新标準了,騙貸罪已經改成了純粹的結果犯,必須要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才立案追訴。
三、各方的收益
缪和郎到底誰賺了,單純算經濟賬的話?
郎先生之前要回的隻是現金,沒要回房子,如果房子還在缪手中,這些年肯定漲了不少,應該不虧。
但是,房子在不在她手裡,不确定。
郎缪案公開的裁判文書是不齊全的。
雙方一共有四輪官司。
第一輪,郎訴缪返還購房款,敗訴;
第二輪,郎前妻以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财産為由訴缪返還贈與款,勝訴;
第三輪,郎訴喵公司及缪返還購買古董款項900萬,勝訴;
第四輪,缪訴郎基金返還900萬不當得利,勝訴,之後再審撤銷判決,重審時,缪改為要求郎返還占用喵公司的900萬借款,勝訴。
後兩輪官司的文書都查得到,但前兩輪官司的文書查不到。
所以,對前兩輪官司的故事我們都是靠着網上的碎片信息拼接而成,許多細節說不清楚。
但是,第三輪官司中,文書曾有一句話提到了第一輪官司,從中可以推知,郎當初給缪的購房款總計2400萬,其中,1500萬是直接給的,900萬是通過古董買賣貨款從公司倒了一手給的。
第二輪官司是拿回了1500萬還是2400萬,不清楚。
有可能隻是拿回了1500萬,如果這樣,就可以理解為啥郎要再發起第三輪官司,管缪再索要900萬了。
他可能隻是單純地想把自己給出去的都要回來。
第三輪官司二審判決後,缪應該給郎900萬及其利息,但一直沒付款,郎曾申請法院執行,但法院表示缪的房産已經在評估、拍賣過程中了。最後到底拍賣了沒有,不知道。
缪前後一共要返還2400萬,不賣房子恐怕湊不出這麼多錢吧?
如果抵押呢?抵押是打折的,抵押貸一般是房産的70%上下,也許不夠。
如果真的賣掉了,那缪後來就并沒有享受到房價上漲的收益。
反觀郎,1500萬拿回來和前妻對半分,拿回的900萬還掉民生銀行借款,去掉一些七七八八的成本費用,可能還剩個幾百萬?
前兩輪文書的缺失,讓我們無法得窺事件全貌。
但是,本案中可以确定的純收益者還是有的:
郎的前妻、各方律師以及民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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