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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04 07:16:23

性生活不和諧,能否作為離婚的理由?

“食色性也”,現實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諧而提離婚的不在少數,那麼性生活能否作為離婚的理由呢?下面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為大家介紹。

首先,我們先來看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才準予離婚,那麼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的規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結合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綜合考慮。同時,《若幹意見》明确規定了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夫妻關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能否作為離婚的理由)1

其次,我們看一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否嚴格适用該規定?小編檢索了大量案例發現,隻有極少數的判例第一次就判決夫妻雙方準予離婚,大多數還是不準予離婚。下面我們來分析幾個案例。

臨羅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部分載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戀愛關系後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原、被告婚後共同生活僅一個月便産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雙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現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礙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應當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準許。”雖然本案是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礙為由但是法院綜合考慮了夫妻感情基礎、婚後生活、夫妻關系現狀等。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部分載明:“原、被告婚後未共同生活,未生育,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審中,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被告離婚态度有所反複,亦無具體有效的和好措施,且經本院調解無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要求,予以準許。”本案的特點在于婚後由于男方的性疾病,雙方完全沒有共同生活。

夫妻關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能否作為離婚的理由)2

(2018)鄂0302民初1914号《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部分表示:“婚姻關系的存續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當婚姻關系出現裂痕,感情陷入危機的時刻,雙方應當珍惜緣分,努力挽救,善于修複。希望原被告雙方在今後的生活中嘉慶溝通與交流,還是有建立和諧美好婚姻生活的可能。故原告柯某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有和好可能被駁回。

(2014)鄧法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表示:“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結婚。原、被告結婚時間雖短,但雙方感情尚可,現原告李某以被告楊某身患男性疾病不能正常生活為由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婚姻關系,但原告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訴稱事實,雙方仍有繼續生活可能,故對原告李某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關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能否作為離婚的理由)3

綜上,可以看出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關系的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這幾個問題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而實踐中法院的态度是第一次不判離,除非證據特别充分,證明性疾病嚴重影響到了夫妻共同生活,且久治不愈!但可以肯定地是性生活不和諧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隻是離婚持續時間長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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